一个下岗工人与“酒王”的专利之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一边是实力雄厚的五粮液集团,另一边是势单力孤的下岗工人,弱势的个体要“对抗”的是强大的“中国酒业大王”,这就是今年已54岁的巩文杰三年来遭遇的真实境况。
“专利明星”的烦恼
日前,巩文杰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说:“五粮液剽窃我的3项专利,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这是建国以来罕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今年54岁的巩文杰是四川省绵阳市的一名下岗工人,同时也是绵阳市的一位名人,四川当地有媒体称他是“专利明星”,因为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有12项,绵阳市政府编撰的《绵阳年鉴》曾把他列为“绵阳市申请专利”十大明星之一。
1999年,巩文杰从绵阳市一家水泥厂下岗,第二年来到广东东莞打工,经朋友介绍开始做白酒销售。巩文杰发现白酒的外包装对销售的影响很大,于是他开始研究白酒的外盒包装。
巩文杰说,他发现当时的酒盒都是纸壳做的,但纸壳包装效果不好,既不够美观,也不方便销售。经过几个多月的反复设计,在2002年7月,他终于成功地造出了自认为“全世界最漂亮的酒外包装盒”,并命名为“特级防伪十二生肖全透明酒包装盒”。
“我设计的外包装是全透明的,里面的酒瓶、酒水一目了然。”巩文杰说,“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防伪功能。因为包装盒采用模具一次成型,打开后就不能再次使用,不像纸盒包装,很容易伪造。”
2002年7月,巩文杰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3项专利,并于2003年上半年陆续得到授权。“我申请的这三项专利是透明的柱体盒,其中一个是圆柱形,一个是方形,还有一个是多边形(六边形)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我的专利得到全面的保护。”巩文杰说。
2003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巩文杰正在家看电视,突然发现他研究的专利酒瓶出现在了电视上。“那一刻是我一辈子也忘不了的。我发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放的广告中,‘三重防伪新品五粮液透明酒包装盒’和自己的专利简直是一模一样。”巩文杰回忆说,“当时我很奇怪,怎么我创新发明的酒盒包装变成了五粮液公司的新产品包装了?当时我的专利没有授权给任何企业啊。”
第二天,巩文杰就此事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后,认为五粮液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2004年8月,巩文杰授权广东东莞创意专利事务所向五粮液公司发出了一份法律意见函。函中称新品五粮液外包装盒与巩文杰的酒盒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涉嫌侵权。
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磋商,巩文杰以五粮液公司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为由要求赔偿。五粮液公司则认为巩文杰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问题,因此拒绝了巩文杰提出的赔偿要求。
对此,五粮液公司研发部主任徐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表示,专利是五粮液公司自主研发的。作为五粮液透明外包装盒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徐涛说:“我们的专利跟巩文杰的专利没有一点关系,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有任何疑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激战法庭
于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5月,巩文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五粮液公司,要求五粮液公司销毁相关外包装模具,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在巩文杰起诉后,五粮液公司也于2006年6月13日就巩文杰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向重庆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暂缓审理与巩文杰的专利权案。
“五粮液这样做是想拖延时间,我的专利申请在先,五粮液的专利在后,时间相差一年多,我才有权请求宣告五粮液的专利无效。”巩文杰说。随后,巩文杰决定在重庆中院撤销起诉。
但是后来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请求,维持巩文杰的专利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9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06 年12月20日,巩文杰再度将诉状递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4月17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五粮液的透明酒包装盒是否侵犯了巩文杰的专利。
巩文杰的代理人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屈三才认为,巩文杰的专利与五粮液公司被控侵权包装主体部分均为圆柱体透明体,二者构成近似。五粮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巩文杰的专利。
五粮液公司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巩文杰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当,应当无效。该公司已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根本没有侵犯。同时,五粮液公司向记者提交了一份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该鉴定结论认为:五粮液公司出品的“新五粮液酒”等三种产品的酒盒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三种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007年4月30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五粮液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确认五粮液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巩文杰的专利权,驳回了巩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巩文杰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巩文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未完的结局
虽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巩文杰都败诉了,但他并不认输,而他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之争似乎还未尘埃落定。
在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后,五粮液公司通过其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一宏对媒体发布消息称,2002年,五粮液公司投入巨资,对五粮液产品外包装进行大量改进,其中采用了本公司员工参考国内外已公知的大量商品外包装设计后,创新设计了酒盒外包装。此前巩文杰利用媒体、网络传播了有损该公司形象和产品形象的消息。目前,五粮液已向法院提起了巩文杰侵害名誉权的诉讼。
“五粮液这是倒打一耙。我就是想不明白,在我的创新发明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公开、公告之前,五粮液公司有那么多的酒包装盒研究设计人员,从建厂到现在几十年了,怎么就没有研究出‘全透明酒包装盒’。为什么在我的三个专利公告之后,五粮液公司就研究出来了?天下怎么有如此巧合的事?” 巩文杰质疑说。
记者经过搜索后发现,国家专利网对巩文杰的专利和五粮液公司的包装盒专利阐述如下:
专利名称: 包装盒:(酒A);发明人:巩文杰;申请日期:2002年7月26日;公开(公告)日:2003年2月12日;摘要:该产品为透明状。
专利名称:包装盒(五粮液);发明人:徐涛、梁盛华;申请日:2003年11月3日;公开(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摘要: A处为透明体。
“我认为两级法院对此案判决是存在商榷之处的,巩文杰的专利与五粮液被控侵权包装的主体部分均为圆柱体透明体,二者构成相近似,因此五粮液构成了侵权。而且巩文杰专利上的十二生肖图案是次要部分,不影响本专利与被控侵权包装相似性的认定。但是法院最终是以包装体上的生肖图案为主要依据,认定二者不相近似。” 屈三才律师说。
不过,五粮液公司的专利代理人任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五粮液没有侵犯巩文杰的外观设计,判定两者不相同、不相似的依据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著的《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与相似的相关判断规定。
对此,巩文杰并不甘心。“我知道维权的道路是艰难的,因为我的对手太强大了,如果五粮液是一头大象的话,我只是一只小蚂蚁。但是我不会放弃,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打官司讨回公道。如果全国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像五粮液一样,看到别人的发明专利好,就拿来盗用,那今后谁还敢去搞创新发明?”
巩文杰对《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表示,在9月初他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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