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集团打假纪实
工商执法人员在制假窝点收缴假冒十三香产品及包装物
熊熊烈火彰显出十三香集团的打假决心
2007年9月18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庭,气氛庄严,座无虚席。一起非法印刷、销售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正在公开审理。
严格执法 异地判刑 这是一起涉嫌严重侵犯王守义十三香集团商标标识的经济犯罪。
经法庭调查,被告人王运高在任廊坊市蓝陵印刷厂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同意被告人韩亚杰(河北任丘人)在该厂非法印刷16万个“王守义十三香”包装盒,然后由韩出售给天津静海下官屯的夏慈明。
16万个包装盒对蓝陵印刷厂来说虽然只有3000多元的纯利润,但如果这16万个包装盒流入制假分子手中制成假冒劣质十三香后,会给16万个家庭带来伤害。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下都应遵循的规则,而廊坊蓝陵印刷厂业务经理王运高却为贪图蝇头之利,为不法分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提供便利,无形中充当了制假售假的源头。三被告人坑害消费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经法庭审理,被告人王运高、韩亚杰、夏慈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被判处一年、三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万元。
这是十三香集团依靠廊坊执法机关查获的被告人首次在异地判刑的案件。面对这一公正判决,王守义十三香集团总经理王银良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对廊坊市公、检、法执法部门排除干扰、秉公执法的办案力度,他给予高度赞扬。
名声鹊起 假冒肆行 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凝聚着20余种天然中药材香料之精华,以独特的风味和诚信的经营之道,使十三香产品很快红遍大江南北。十三香产品先后荣获“河南省重点保护产品”、“全国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然而,同其他知名商品一样,十三香在声名鹊起、享誉全国的同时,也很快陷入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包围之中。一些不法分子大量非法印制十三香调味品包装物,卖给制假者,为制假人提供了造假的便利,制假者装入粉碎的玉米面和少量劣质香料等,冒充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进行销售牟取暴利。
假冒产品的不断出现,给十三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十三香产品的良好形象,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调味品市场经济秩序。十三香集团面临着严峻的市场考验。
重拳出击 连捣假窝 “历经艰辛创下的品牌,绝不能让假冒伪劣产品给吃掉!我们要从打假维权中保名牌、夺市场,要让非法印刷、制假、售假者没有藏身之地!”面对猖獗的造假势头,十三香集团总经理王银良的铿锵誓言,表明了企业利用法律武器向假冒伪劣产品宣战的坚定立场。
1999年4月初,十三香集团市场巡视人员在南阳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河南唐河、新野、镇平等地的假冒“王守义十三香”和“王守义麻辣鲜”,数量较大,仿制逼真,非专业人员难辨真伪。集团公司总经理王银良明确表示:南阳的假冒产品外包装做得如此相像,绝不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作坊,而是一个有组织、有规模、有一套完整造假设备和销售渠道的制假团伙。当即指派公司打假办人员赶赴南阳,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快把情况摸准吃透。经过两个月的艰苦排查,终于得知一名号称“姜老九”的人,在南阳地区出售假冒十三香和麻辣鲜,气焰十分嚣张,假冒产品几乎覆盖整个南阳的11个县市。
窝点摸准后,由省市执法单位和新闻部门组成的庞大打假队伍于8月9日奔赴南阳,当晚将踏入家门的“姜老九”抓获。经审讯,“姜老九”交代了他和侄儿姜某从1999年5月开始售假,两个售假窝点分别向新野、镇平、方城等地出售假冒王守义十三香121箱,麻辣鲜2096箱,总价值14万余元。
“姜老九”叔侄俩做梦也没想到,自己有组织、有计划、有严密防范措施的售假活动,这么快便被十三香集团的打假队伍一举捣毁。1999年12月份,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对“姜老九”“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其犯罪事实,判处“姜老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11.5万元。
今年以来,十三香集团打假人员千里挥师奔赴省外,连端五个窝点:5月9日,河北青县王某制假十三香被立案查处;6月27日,广东东莞吴某两个制假十三香的窝点被一举捣毁;8月13日,东莞市张某因制假售假被依法查处;9月13日,天津静海下官屯张某制造假冒十三香被依法查处。以上四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均已立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非法印刷商标标识,是不法分子制假的源头。如何控制着这个源头、遏制假冒产品的出现,惟一的途径是职能部门加大对印刷行业的整治和规范,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印刷行业的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印刷市场健康有序运转,才能使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创业艰难百战多,重拳出击捣假窝。自1996年以来,在全国工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部门的联手打击下,各地迄今共捣毁制假售假及非法印制窝点80余家,收缴假冒产品25000多件、假冒包装物600多万套、制假工具56台,共有230多名制假售假者被各地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其中12名非法印刷和制假售假严重者,分别被依法判处四年、三年、二年有期徒刑和处以10万元以上罚金。
打出声威 打出成效 艰难而漫长的打假维权,让十三香集团耗费了大量的心血:
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职打假队伍,在全国各地建立健全了集销售与打假为一体的打假网络,动用一切可利用的力量参与打假,不管假冒伪劣在哪里出现,都会被及时发现并反馈给总部。这种既开拓市场又保护市场的做法受到国内知名企业及执法部门的肯定。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十三香集团用于打假方面的费用已高达2000多万元。企业每年拿出赢利的一部分作为打假基金,并在全国各大媒体及产品包装箱上公开向社会承诺:“凡积极举报非法印刷窝点者,按查获价值的300%给予奖励;举报制假、售假窝点者,制假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按其总造价的100%予以重奖”。1996年在查破河南商丘造假案后,总经理王银良亲手将巨额奖金付给举报人。
为杜绝假冒王守义十三香包装物的非法印制,公司投入2700多万元专门购进一套彩印设备,将十三香所有包装一律由本厂印制,从不委托他人印刷。
保名牌必须真打假。总经理王银良表示,目前国内有少数企业担心产品信誉受损,不敢打假,打了假害怕宣传,甚至采取花钱买假,与造假者讲和。还有的企业老总认为打假耗资太大,得不偿失,实际上这是对自己品牌的不负责任。这样只能助长造假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变本加厉地制假、售假牟取暴利。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品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终究要失去消费者、失去市场、失去品牌。
王银良说,打假要真打、狠打,要舍得下本钱,要尽人皆知,重奖举报人。要在打假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造假的危害,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并给非法印制十三香包装物及造假者敲响警钟。十三香发展到今天,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打假打出来的,是从制假售假者手中夺回了市场。
王银良说,十三香集团在企业发展、打假维权等方面一直受到从地方党政领导到各级执法部门的关心和重视,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与鼎力配合,十三香打假保优难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
坚持不懈地打假,让十三香获得了丰收的喜悦,净化了市场,保护了品牌,使十三香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各项指标,连年位居全国同行业榜首。多年的打假维权促进了十三香集团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十三香集团已累计为国家纳税超亿元。为社会光彩事业作贡献近2000万元,带动各类就业3万多人次。十三香集团成了当地经济发展中一颗璀灿耀眼的明珠。
王银良总经理呼吁:国内名优企业,要联手打假,形成合力,相互保护名牌产品,在打假中不能心慈手软,要打出声威,打出成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推上法庭严加惩处。要让非法印刷包装物、制假及售假者倾家荡产,永不敢再害人、永不敢再危害社会、危害企业。
丁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