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0月28日消息:新近出台的《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处处体现出对被拆迁户利益的保护和倾斜,如对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对于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教育就业经营均有照顾等。
海口市旧改办负责人介绍,海口市力争通过旧改让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场评估 根据《意见》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一改过去政府定价的做法,由市场来评估,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奖励。这样拆迁的补偿标准大为提高。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且不超出一定标准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 《意见》特别注意保护被拆迁特困户的利益。根据规定,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
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及《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含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低于一定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拆迁人提供置换同样面积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临时过渡补助有所提高 《意见》对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用做了详细规定,其标准比过去有所提高。
拆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减免税费减轻负担 被拆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公安部门免收工本费。涉及集体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应当给予集中办理。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阅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予20%的优惠照顾。
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就业经营均有照顾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
按时搬迁有奖励 《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奖励金额的上下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是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二是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