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户口本附加了太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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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严尚智受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对外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云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云南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同时,在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
户口迁移政策将调整
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云南省率先行动。
不过,在云南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严尚智说:“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配套政策正在完善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已由云南省政府印发全省,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届时,云南省公安厅还将根据云南省政府的授权,制定相关解释配套一并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城市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法律、政策制度等产生重大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还将认真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开展。
(据《南方周末》报道)
云南三次改革户籍管理(延伸阅读)
1997年以来,云南省曾先后三次出台户籍管理改革政策——
第一次是1997年,云南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
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
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云南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