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向消费者收取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15元,消费者质疑这项收费的合法性,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那么,电信运营商能不能向消费者收取电话停机保号费呢?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收取停机保号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将停机保号费15元返还原告。
2007年1月份,莆田市市民戴元龙到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营业厅办理家用电话3个月时间的停机保号手续,结果被该公司收去15元停机保号费。戴元龙认为,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31日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被告现收取的每月5元停机保号费实质上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辩称,收取的停机保号费属于电信资费。依据电信条例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机保号费”系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此外,公司收取停机保号费履行了合法资费报备手续,收取停机保号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取行为合法、恰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也规定,停机保号费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