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时提出建议,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据介绍,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贾春旺说,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贾春旺表示,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建议:一是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