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刘晓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文本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出席了签字仪式。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安排》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除《安排》规定的几类特定情形外,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