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法律“高产”的时代。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新法层出不穷,旧法的变革与修订也此起彼伏。比如日前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新修订的《律师法》、《节约能源法》。
新修改的《律师法》、《节约能源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而有着全新名称的《城乡规划法》,实际上也是对17年前的《城市规划法》的一次大修订,它的“破”与“立”——打破原先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规划制度,即是顺应中国社会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而进行的“变法”。
类似的“变法”,从现实而言,是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从长远来看,法律的“与时俱进”是社会法治精神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是个动态过程,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我们的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法律若不能与时俱进,就会落后于时代。
但是,仅有法律条文的与时俱进,还不意味着就此跨入了法治时代。法治是个包含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诸要素、诸程序、诸制度在内的系统工程。拥有完备且运转有效的法律体系,方能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因此,法律条文与时俱进了,现实中行政系统以及执法者的观念、司法程序也要与时俱进。
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强调规划要公开,要考虑环境和文化因素,保护自然生态、历史文化遗产。但是,论证会、听证会等制度,如何真正做到公众利益至上?在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成旅游产业重要资源,旅游产业成地方支柱产业的背景下,如何避免借行政权力挑战法律?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取消“能源福利”,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有效监督体系缺失的情况下,作为纳税大户的能源生产企业会否“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奖金或其他方式,变相实现“能源福利”?
因此,法律修订之后,当务之急就是寻求被修订的法律从纸上公平到现实公平的有效路径。一些地方非法采矿屡禁不止,“环保风暴”屡刮无力——法律执行难的痼疾,会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变法”的意义。
有记者有心记录十七大报告对“法治”的关注,每听到与“法”相关的字眼,就画上一道,报告刚听到一半,他就发现光画道道没有意义,因为“法的精神”已深深渗透于报告之中,成为这份纲领性文件的一个鲜明特色。这让人们心里踏实,心情振奋。
当与时俱进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当“法的精神”也深深渗透进各级政府和执法程序之中,我们就称得上是法治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