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门放宽贿选标准 文宣品不超30元或可调整
中国台湾网10月31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30日朝野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对于台当局“法务部”提出的“贿选犯行例举及纪念品价值3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就算贿选”,仍无法达成共识。
岛内朝野协商争议条文有两条,包括台联党“立法院”党团所提政党共推候选人条款,以及亲民党籍“立委”傅崑萁(花莲县)所提,检警查贿应订定明确起算日。
报道称,朝野上次协商要求台当局“法务部”重拟贿选犯行例举,“法务部”协商代表、“次长”李进勇昨日重提例举,增加第三大项“下列情形不足以构成贿选行为”:
一、参与民俗节庆、庙会、婚丧喜宴,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
二、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之茶水、简便餐饮者,如一般饮料、简易性之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
三、为选举造势活动制作临时性、简便性之衣帽供助选人员作为辨识之用,例如印有候选人姓名、号码或政党名称之运动帽、圈型帽、背心等。
四、日常观念认为不具有相当价值之赠品,如门联、桌历、日历、月历等。
但由于国亲两党“立法院”党团对例举项目仍有意见,且台当局“法务部”未对文宣附着于价值30元以下之单一宣传物品放宽金额上限,王金平请台“立法院”各党团再提供意见,由“法务部”整理后,11月1日再协商。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朝野都认为,造势动员用游览车应不算在贿选范围内。
报道称,台当局“法务部长”施茂林下午在台“立法院”答复国民党籍“立委”朱俊晓(台北县)施政总质询时说,30元上限的标准是否调整,台湾“最高检察署”正在研拟中,会让贿选犯行例举更符合社会现况,最快本周内就会有结果。
朱俊晓询问,是否会调整30元上限,施茂林表示,“检察总长”希望作一些改变,但目前还没有把结果告诉“法务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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