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公安部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通报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情况。马维亚表示,奥运期间原则上不会取消北京地区其他的大型活动;关于奥运会安保问题,公安部官员表示,奥运安保协调小组与奥组委安保部将联手奥运安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将予以取缔
今天上午,公安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通报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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