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不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今天上午,公安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通报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科学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通过相关部门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因而明确此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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