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排污企业忏悔依据何在
“有环境违法行为,银行将停止贷款”,“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
据报道,今年以来,深圳推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对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环保事业是关系到千秋万代的事业,采取一些“重典”来治污染,是有必要的,而且,采取这些规定也的确是有效的。但在肯定上述规定有效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追问这些规定是否于法有据。
查《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企业的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并没有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即使再有效,也会因为不符合法治原则而失去正当性。
因此,窃以为,目前,环保行政机关应当更多以倡导而非强制的方式采取相关举措,比如,可以向银行发出相关建议,停止对违法企业发放贷款;将违法企业的名称和违法事实、遭受处罚的情况公布于媒体,让公众知晓等。这样同样也能收到对违法企业施加警示并以此促使其采取环保措施之效。而长久之计,当然是通过立法程序,修改《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加入环保行政机关可以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让环保行政机关执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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