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唯 |
“烧车案”一审 窦唯被免追刑责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罡
■宣判后,窦唯一言不发,迅速离去■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
本报讯 因对北京某报社娱乐记者报道自己的私生活不满,著名歌手窦唯在找不到该记者讨说法的情况下,火烧了停放在该报社门口的一辆轿车并因此被指控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昨天,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窦唯烧车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窦唯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该报社的损失,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上午8时50分许,处于取保候审期的窦唯穿着一身休闲装,坐车来到法院门前,并迅速通过安检进入法院。当法警拉开椅子让他坐下时,他点头说:“谢谢。”除了这两个字,在开庭的前前后后,他除了回答法官提问时说“没意见”,再无其他语言。宣判之前,法院进行了短暂的开庭,对受损车辆的价格认定事实又进行了一番调查,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窦唯代理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该律师认为,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以所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为标准,但在此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车辆作出的损坏价值5300元是错误的。该律师称,价格认证中心是取4S店的修理费平均值来评估,但是,为某报社修车的修理厂并非4S店,维修价格应该比4S店便宜,所以评估时应该按非4S店的维修价格为标准。如果按此标准,窦唯损坏的财物价值就达不到5000元。随后法官宣布休庭15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窦唯在一片闪光灯的“聚焦”中离开法庭。15分钟之后,其再次回到法庭等待宣判。
窦唯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窦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待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记者追出法庭,询问窦唯对判决的意见,并想进一步采访他,窦唯依然面无表情,一言不发,匆匆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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