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时啤酒瓶爆炸伤人 司法鉴定认定爆炸系外力作用所致,伤者向厂家索赔败诉
□安报记者张可实习生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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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邵女士搬运奥克啤酒时,一啤酒瓶突然爆炸,炸伤了她的右眼。邵女士提起诉讼向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克公司)索赔。
事故:
啤酒瓶炸伤眼
邵女士在郑州市惠济区调味食品城东方超市上班。2006年6月3日下午,邵女士正为顾客搬运一件奥克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邵女士右眼受伤。经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诊断,邵女士的伤势为右眼角膜穿通伤。邵女士为此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2679.89元、交通费100元。
邵女士了解到,啤酒瓶爆炸伤人已发生过多次,不少啤酒生产厂家都因此赔偿了伤者的损失。所以认为自己受伤应该由奥克公司承担责任。于是,邵女士于2006年7月4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奥克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859.77元。
鉴定:酒瓶质量合格
邵女士提起诉讼后,奥克公司申请对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6年12月12日,该中心作出鉴定书认为,根据国家标准《GB4544-1996》,对送检啤酒瓶的瓶身厚度和厚薄比进行检测,该瓶身厚度不小于2毫米,啤酒瓶在气泡、结石和光洁性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鉴定的结论为: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
同时,爆炸的啤酒瓶系2004年第三季度生产的B字瓶,而国家标准《GB4544-1996附录(B)》规定中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
因此,法院一审认为,邵女士所受伤害,不能认定系奥克公司使用的啤酒瓶因产品缺陷引起爆炸而造成的,故对邵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邵女士的诉讼请求。
终审:伤者称无明确警示
对于一审结果,邵女士表示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邵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对啤酒瓶爆炸原因的鉴定错误。如果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而这种外力又来自哪里呢?邵女士认为,搬运啤酒并不会导致啤酒瓶爆炸。邵女士称,啤酒本身含有气压,存在爆炸危险,奥克公司明知却未明确标记警示及使用方式,存在过错。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啤酒瓶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虽然奥克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爆炸致邵女士受伤,但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并非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奥克公司对邵女士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故邵女士要求奥克公司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驳回了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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