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5日电 (记者朱立毅)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5日对一起失主对偷自行车的人拳打脚踢,并迫使其跳河溺水身亡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失主在偷车贼跳河并处于生命危险时不履行救助作为,致使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今年5月的一个中午,在湖州打工的重庆人颜克于发现有人在偷自己的自行车,便尾随小偷,而他的老乡廖红军和韩应龙也帮忙抓贼。当三人追赶到一个码头时,将偷车贼抓获。
为了给小偷吃点“苦头”,颜克于和韩应龙抡起石块和扳手,廖红军则拳打脚踢,偷车贼被打得头破血流。不一会儿,小偷挣脱后又逃上停靠在码头上的货船,三人便继续追赶,当小偷被逼到船尾时,面对三人高高举起的石块和扳手,他被逼无奈,跳入河中。
颜克于、廖红军和韩应龙三人眼睁睁地看着小偷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渐渐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这期间,码头上围观的路人劝他们不要再追打小偷,并警告他们“要出人命了”,但这三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后,偷车贼溺水身亡。
案发后,偷车贼的父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合计16万余元。在韩应龙赔偿了5万元后,偷车贼的父母撤回了起诉,并请求法院对韩应龙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追赶导致偷车贼跳河,当小偷处于生命危险时,他们没有救助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颜克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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