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办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证人的人身和住所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
”而我国目前在证人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缺陷,导致我国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证人出庭率极为低下,证人因作证遭受侵害(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事件屡见不鲜。为加大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要提高对证人保护的认识。 对证人的不法侵害,不光针对的是证人本人,而是对法律的挑战。证人依法作证受国家保护,国家法律也明令禁止打击、报复证人。对证人实施上述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不能作一般侵害案件对待。但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上升到这样的认识高度。
二是要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阻止对证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侦查人员一旦接警,就要立即行动,给证人以及时保护;对有侵害意向的人要给予严肃批评,直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对已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要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决不能姑息、放纵。
三要健全有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极其简陋,操作性不强,为证人提供的救助匮乏。要积极努力制定《证人保护法》,根据办案的流程规定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明确保护要求,细化责任条款。
四要重点打击侵害证人案件。当前作证环境不好,着力打击侵害证人案件就有必要。凡是证人受到侵害的案件,侦查部门要快办快结,及时严肃作出处理,让正气得到伸张,邪气受到压制。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对证人作证权的重视和保护。
五是要设立证人保护基金。证人受到不法侵害通过一定工作可以大为减少,但很难杜绝。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本是冤有头、债有主,但都在热议要给予国家补偿,而证人出于正义作证受到侵害,国家就更有义务给予救助了。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钱,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对证人受到侵害的案件,由基金会视情况给予补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是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在证人保护方面有着特定的职责和义务。对社会中出现的打击报复证人个案要及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并敦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强化证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