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深圳华为公司“7000多人辞职事件”成为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说的是从今年9月开始,深圳华为公司相继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提出辞职。这次辞职由公司统一安排,辞职员工辞职后即可马上竞聘上岗,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全体辞职员工均可获得由华为公司支付的补偿。华为公司共计为这些员工支付补偿高达10亿元。
有人说,华为公司此举是有意规避明年1月1日行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约束。对此华为一再否认,辩解此举是公司内部员工的一次正常调整。
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责任非常大,损失也非常重。
假设,华为公司这些员工不辞职的话,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员工再工作两年,如果愿意与华为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那公司就得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公司就得每月向他们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因为,现行《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并没有规定,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规定造成部分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终止快,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非是多签几次劳动合同而已。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华为公司与7000多名员工进行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这些员工经济补偿,华为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既然华为公司的行为合法,为什么又让有些人对此提出质疑呢?就是因为华为公司的行为正好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不免让人对它产生规避法律的嫌疑。
华为公司的集体辞职行为,让还未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免有些尴尬。即使认定华为公司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也无能为力。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即对在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类似《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遇到的尴尬,别的法律在实施前也曾遇到过,这就提醒我们的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研究今后如何尽量减少或避免类似的尴尬出现。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