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备案 违者罚款
【新民网·独家报道】新民网7日从劳动保障部网站获悉,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 确保每家至少有一人就业
《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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