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培友张俊峰)山东省高密市检察院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索赔一案,经高密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李某于近日被判赔偿无名死者10万元。
2005年12月21日,高密市华达立交桥收费站南段发生车祸。
一辆客车将一名趴卧在公路上的男子碾轧致死。案发后,肇事司机李某很快到案。据李某供述,案发当天,他驾驶客车途经高密赶往莱州老家,因天黑车速快刹车不及发生车祸。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后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异议,愿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然而,警方多方寻找,却迟迟无法查证死者的身份,也一直没有找到死者亲属。今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移送高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发现,被害人在案发前就趴卧在路面上,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的资料显示被害人身边有摩托车碎片、头盔等,因此无法确认被害人之死确系李某所致,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该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高密市民政局建议: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高密市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以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高密市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9.66万元。
高密市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考虑到被告的偿付能力,法庭进行了调解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万元,获得的赔偿由该市民政局先行提存,待找到死者亲属后,予以转交,如提存后五年内无人主张,该款将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