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回应】警察下班后是个普通人
那么南阳市交警支队是怎样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南阳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的一位同志。就市民的质疑,他发表了个人看法:见义勇为是一种行为,它的主体对象是社会大众,并没有职业限制。虽同为警察,但也有交警、刑警等分工,王斌是一名交警,他的职责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另外,抢劫发生时,王斌已经下班了,“回到家中休息的警察还要履行上班的义务吗?”
他解释说,王斌是不是见义勇为,是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认定的,并不是交警支队自己内部定的,这件事对王斌来说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情,得到了领导和市民们的肯定,“仅此而已”。
一位姓史的交警也对这件事发表了看法:警察和法官一样,都是一种特定职业,但法官可以在法庭之外判案吗?同样,警察也不能在工作时间之外办理案件,否则就会违规。下班后的交警只是一个自然人,这时候抓歹徒,当然能以见义勇为定论。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社会认可,下班后的警察遇见这种事情打个报警电话也可以,何必冒着生命危险冲上去?“警察也是普通人,享受与普通人同样的待遇并无不妥。”
【问题核心】
交警有没有义务抓贼
与此同时,王斌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了见义勇为奖金的事情也在今报小强QQ群引起了争论。网友们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交警能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一位网友说,从见义勇为的字面上来理解,它的意思是遇到合于道义的事就要勇于去做。设立见义勇为奖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一般人民群众敢于与不法行为做斗争。但警察作为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人群,应不适合“见义勇为”这个概念。
另一位网友则持相反观点,他的依据仍是警察的分工。他说:“交警的义务是维护交通有序,保障道路安全,抓贼则是刑警的事情,如果你认为抓贼也是交警的义务,那么所有交警都不再管理交通,而去抓贼了,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网友“勇敢的心”搬出《警察法》予以反驳。他指出,《警察法》第二条有详细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中还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勇敢的心”说,由此可见,不管是何种警察,都有义务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这其中也应包括交警抓贼。至于警察的分工,他认为,这只是主要职责的区分,与警察的“职业天性”并不矛盾。“我们可以说,交警抓贼是分内的事儿,而不是见义勇为。相反,如果警察看到有人在实施犯罪而袖手旁观,就会构成失职或不作为,市民可以控告他们!而对于普通市民袖手旁观,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会有‘罪名’。”
【专家看法】
反映了奖励机制不健全
“王斌是不是见义勇为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我们的社会有了英雄,能不能给他以合适的肯定!”昨天晚上,南阳师范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发表了对这件事的看法。
他认为,这件事情的争论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奖励机制的不健全。“我的个人观点是,拿见义勇为奖金去奖励警察不合适,但这不重要,关键是,为什么要拿见义勇为的奖金去奖励王斌?是单单因为相关部门认为下班后的王斌是普通人吗?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公安机关内部有相关的奖励机制,按照这个机制,王斌可获得更多的奖金,那么见义勇为基金会还会不会给予双重奖励?”
这位教授说,正是社会奖励机制不健全才导致了这种“张冠李戴”。“出现了英雄,大家都想奖励,可按什么奖呢?哦,有见义勇为奖金,所以,不管合适不合适,先奖2000元再说。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恰恰反映了奖励机制有漏洞。”
他还说,因为不是“对口奖励”,这次奖了,下次也可以不奖,所以社会奖励机制是非常有必要完善的。是英雄,这个社会就该给予肯定,说句俗的,“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东方今报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