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8日电 澳门立法会昨(七日)一般性讨论及表决通过《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二五/九六/M号法令》法案。建议一至四级的散位合同公务员,可以因为死亡而获得有关金钱补偿,该补偿将计算在其遗产内。有关法律草案将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
据澳门市民日报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及其属下官员昨列席会议,引介《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二五/九六/M号法令》法案。
陈丽敏表示,《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二五/九六/M号法令》法案旨在确保各公共机关的编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员(第一至第四级公务员)享有若干社会权利及在特定情况下,在其确定终止职务时获给予金钱补偿。
根据上述法令第七条规定,公务员如因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散位合同不获行政当局续期在三种状况下离职,可获金钱补偿,但该法令并没有规定可基于公务员死亡而给予金钱补偿。就此,陈丽敏表示,政府建议修改第二五/九九/M号法令第七条,将公务员死亡亦作为可给予该法令所规定的金钱补偿的其中一种确定终止职务的理由,并建议因公务员死亡而可收取的补偿计入遗产内。
公积金制度实施至今,约有八千多名公务员加入公积金制度,有九名一至四级公务员身故。陈丽敏称,于今年一月一日后仍在职的一至四级散位人员已加入或即将加入公积金制度,以及选择不加入公积制度的公务员,若不幸身故,其继承人可取得其金钱补偿;至于五至九级公务员方面,只要已死亡的公务员于零七年一月一日至过度期,即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加入了公积金制度,其继承人亦可受惠。有关法案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