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我国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
井 韦摄(中新社发)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10月31日发布第57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被废止。
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资
新《目录》强调,在制造业领域,今后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
在服务业领域,新《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专家认为,加入世贸组织近6年来,中国进一步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环境,在这样一种新的形势下,既要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的竞争与合作,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同时,也要适应这一新形势,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结构调整。
新《目录》发出明确的信号,经济增长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不鼓励外商投资重要矿产
对于新《目录》出台的背景,专家指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能源的需求量明显增加,资源能源供应日益紧张,而国际能源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加重了我国企业的负担和生产成本。同时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环境状况恶化,使得资源和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并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新《目录》在引进外资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调整单纯鼓励出口政策
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的新形势,新《目录》中,国家将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通过适当增加进口,有助于平衡中国的国际收支,加大对高新技术、高新设备的进口,促进中国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的提高。
此前,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显示,2007年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前三季度进出口总值达到15708.3亿美元,同比增长23.5%。前三季度中国出口快速增长,而进口增长相对平稳。贸易顺差继续增加。到今年第三季度时,我国外汇储备总额已高达1.43万亿美元。
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下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调整相关条目维护经济安全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冲击,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经济优势的压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日渐突出。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构建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体制机制,增强国家的经济安全监测和预警、危机反应和应对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新《目录》中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