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占江
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深入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过程中来
在最近召开的“战略环评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规划环评条例》这部两年前就已经开始运作的立法,由于各部门严重的职能交叉与一些地方短平快的业绩观,目前尚不能很快出台(11月8日《人民日报》)。
看到这一消息内心或许有些不甚舒服,但其实却也并没有多少意外。因为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规划环评立法所遭遇到的问题,其实正是我国环评立法及执法普遍面临和遭受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以有效预防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前置审批制度。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着手建立环评制度了,可以说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尤其是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不仅从整体上提升了环评法的规格,而且直接将环评领域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大到了整体规划上,从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而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个具体、重要构成,规划环评则是指对某个区域或某个行业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整个区域和行业的环境容量,分析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说,这一立法正是有效避免此前那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现状的制度武器。
遗憾的是,尽管早从2005年起,环保总局就开始运作规划环评的立法工作,但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指出的那样,由于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是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的,致使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仅不支持,甚至还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而几乎同样的原因,这些年来,许多重大建设项目之所以经常把原本严肃的环评程序搞成了最终的走形式、走过场,其中固然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程序本身不够完善,执法不够及时不够严格的因素,但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原因,其实正是在于地方、行业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思想的作祟———在地方环保部门直接听命于地方政府,各政府官员以GDP为主要考核标准的整体社会背景下,要想让各地方环保部门真正严把环评关口,显然决非易事。
治病讲究的是对症下药。要想整体推进我国环评立法的进程,并使其真正硬起来,不再处于“橡皮图章”状态,无疑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环评法等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从而把环评之剑磨得更为锋利。但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这种由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显然还迫切需要更多借助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关切,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深入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过程中来,逐渐形成一种足以抵制、抗衡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中心主义的社会合力,从而更多发挥环评法律制度的内在优势,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