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阻止妻子回娘家被拒失手将其杀死
本报讯 庄河市某镇村民隋某,因妻子要带孩子回娘家,隋某担心有点小病的孩子身体受影响,让妻子等孩子病好了再去。两人赌气中,妻子为表示回娘家的决心,顺手递给丈夫一把剃头刀,说了句“除非你把我杀了”,气头上的隋某接过剃头刀抹了一下妻子脖子,受重伤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庄河市某镇村民隋某今年34岁,属肢体三级残疾人,平时与妻子感情不错。2006年9月3日下午3时,隋某骑着摩托车在屯边的一个道口看到妻子用自行车推着孩子要回娘家,隋某想到孩子有点小病,告诉妻子,等孩子病好了再回娘家吧。隋妻不同意,隋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抱着孩子来到妻子亲戚开的一个理发店里。隋妻坚决要抱着孩子回娘家,隋某不让,两人争吵起来,性子刚烈的隋妻在镜子前的工作台上拿起一把折叠式的单刃刮脸刀(剃头刀),打开刀递给隋某赌气说:“你不让我抱孩子回家,除非你把我杀了。”当时,隋某左手抱着孩子,用右手接过剃刀,对着她的脖子割了一条长口子,然后扔下剃刀抱着孩子就要走。此时,隋妻的开店亲戚回来了,看到隋妻脖子都是血惊道:“怎么全是血?”隋某一看,知道不好,和别人一起将妻子抬到卫生所,让人打电话叫“120”。隋某发现妻子的身体慢慢凉了,知道她死了,心想“完了”。
出事后,隋某让村民打“110”报警,随后,他又用手机报了警,警察片刻后来到现场,隋某供认是自己杀死了妻子,警察勘查了现场,提取了凶器(剃头刀),隋某被带到派出所审讯。
经过法医鉴定,死者右颈前至左颈平甲状软骨见有11厘米横行创口,系锐器切割颈部,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隋某被逮捕,隋某的母亲收养了年幼的孙子。村民委员会向司法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死者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隋某因家庭琐事持械伤害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隋某系自首。法院还认为,隋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平时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行凶,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矛盾激化应承担一定责任,可从轻处罚隋某。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85000余元。本案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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