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应邀给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讲党课,班上有同志提问:“为什么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多是共产党员?”我当堂谈了自己的看法同大家交流研讨。
从媒体报道出来的情况看,这些年我们国家被查处的腐败分子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这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但这只是我们所直观看到的表面社会现象,要客观认识这一现象必须作深入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叫腐败。所谓腐败,指的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叫作在公共权力领域的“职务犯罪”。古今中外所讲的腐败,都是指公共权力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判定“腐败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素:第一,行为者必须是公共权力领域的工作人员;第二,所发生的行为必须是职务犯罪行为;第三,所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让行为者获得了非法私利。
在非公共权力领域,不存在腐败的概念。例如在私营企业内部以及在私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事情,不存在腐败的概念。私营企业主在自己的企业盘剥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牟取高额利润,属于剥削,不属于腐败。在私营企业谋职的管理人员,贪污了企业的财物,或者受贿出卖了企业的利益,那也是职务犯罪行为,但不算腐败,因为这类职务犯罪是发生在私营企业内部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公共权力领域的问题。
在公营企业,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则要作具体区分,如果一个公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公有资产的法定监管人以权谋私职务犯罪,就应当算是腐败,因为他的职务和职权的性质属于管理公共资产的职务和职权,属于公有权力。而一个公营企业内部的雇员在企业内部的以权谋私职务犯罪行为,则不属于腐败,因为他并非公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公有资产的法定监管人,他仅仅是企业内部的雇员,他并不享有公共权力。
在公共权力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并非全都是腐败行为。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不是出于以权谋私的动机,并且也没有以权谋私的后果,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出现了职务犯罪,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出现了失职、渎职类的职务犯罪,或者出于想要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而违反法定工作程序造成的职务犯罪,因其并未以权谋私,因此都不属于腐败行为。
由于腐败只同公共权力有关,因此,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才有腐败的机会,不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即便具有腐败的动机也无法达成腐败的事实。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出现公共权力以来,腐败就一直是公共权力的伴生物。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条件下,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一旦不能控制自己以权谋私的欲念,就很容易想方设法突破公共权力不得滥用于为掌权者以权谋私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现腐败的企图。因此,完全彻底地说,腐败之源产生于腐败者内心试图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贪婪欲念,腐败的机会来自于公共权力本身,只有欲念与机会都完全具备,腐败才会出现,欲念与机会二者缺了其一都无法让腐败成为现实。
在人类社会不能完全消灭每个人追求利益的内心之念或者完全消灭公共权力之前,要彻底消灭腐败只能是一种最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和法律目标的合理理想。尽管人们为此而制定了各种防范腐败的法律和制度,但这些法律和制度往往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一部分胆小的试图腐败者和事后惩罚胆大的执意腐败者,而并不能让所有掌握公共权力者全都根除腐败的欲念,也无法消除公共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天然诱惑掌权者腐败的特性。
那么,人类社会能否消灭公共权力?以简单的空想主义的思维对这一问题作答,可以回答“能够消灭”。但是,如果以一种真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认真考察这一问题的答案,则肯定会得出“人类社会根本无法消灭公共权力”的答案。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证明,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人类社会永远离不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消亡只能伴随整个人类的灭绝而一同消亡。在所有已知的时代和已知的国度,都曾经存在过极个别的暂时中止某一种特定的公共权力的情况,比如某种革命消灭了上一个政府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又比如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执行某一方面公共权力的某个机构。但是,彻底消灭一切公共权力的情况从来没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发生过。即便是一场推翻前政府的革命,在革命者推翻旧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革命者本身所具有的建立一种新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实践就已经在自然发生了,彻底的公共权力真空一时一刻也未曾存在过。即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设想,未来的共产主义要消灭阶级,消灭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政府,但在马克思设想的这种共产主义社会,也还存在需要对社会化大生产进行规划和调节的部门,这类部门所具有的对社会化大生产进行规划和调节的职能就是一种公共权力,因此,共产主义社会也还存在公共权力。
有了以上的认知,现在再来看“为什么当代中国被查处的腐败分子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这一问题,所得到的答案就客观得多了:
第一,公共权力领域出现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无论谁执政,无论哪个政党执政,都不可能做到彻底根除公共权力领域的腐败现象。腐败现象伴生于古今中外各种政权之中。并且,越是在人们普遍追求物质财富的社会,腐败现象出现的概率和频度越高。
第二,当代中国因为是共产党执政,在公共权力职位任职的绝大部分都是共产党员,因此,一旦在公共权力部门和职位上出现腐败分子,是共产党员的概率自然就高。如果不是共产党执政,如果共产党员都不在公共权力领域任职,那么,公共权力领域出现腐败现象也就自然不会是共产党员所为。如果在公共权力领域任职的共产党员数量很少,那么,公共权力领域出现腐败现象是共产党员所为的概率也就肯定会远比现在低得多。
总之,腐败是公共权力领域范畴的一种必然现象,同共产党毫无必然关系。恰恰相反,共产党从根本上说是反腐败的。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二十世纪初一些中国的先进分子为着实现救国救民的远大理想,在比较了当时世界上各种发展社会、改造社会、建立美好社会的思潮、学说和经验之后,选择了指导劳动人民实现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政权的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从而建立了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历尽艰辛,牺牲了无数先烈,终于推翻了旧政权的反动统治,建立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之初,党的领袖毛泽东就意识到了一切公共权力都自然内在地具有腐败诱惑性的自然规律。毛泽东极力想要使全体共产党员都自觉形成抵御这种诱惑的思想防线。为此,毛泽东告诫全党要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蚀和进攻。毛泽东在世时,始终注意严防共产党在执政中出现个别党员腐败的现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惩腐败分子。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敏锐地意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也必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邓小平也反复强调要从严治党,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全过程中都要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江泽民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异常重视,每年都要到中央纪委全会上对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的要求和部署,并且旗帜鲜明要求全党绝不能在党内给腐败分子以容身之地。胡锦涛从担任党的总书记伊始,就率中央书记处的同志到西柏坡重温毛泽东的“两个务必”思想。几年来,全党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无论职位多高的腐败分子都不放过”的严惩力度一再重拳猛击腐败。可以说,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一贯强力反腐、对自己党内出现的腐败分子毫不留情的政党,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诚然,现在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仍很高,没被发现或已经发现正在调查的腐败分子中共产党员的人数也很多,对此,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隐瞒,而是以真正精诚坦荡的胸襟将此公开,接受全国人民监督和鞭策。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党内出现的腐败分子坚决查处,并且坚持公开报道,恰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毫无替腐败分子隐瞒劣迹之心,恰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真诚愿意在接受全国人民监督下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坚定决心。
客观地说,凡是腐败分子,尽管他们在被清除出党之前在形式上和名义上仍是“共产党员”,但实质上他们已经没有资格再做共产党员。共产党从来就不允许自己的党员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凡是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都是对共产党的背叛。在革命战争年代,那些向敌人出卖了党的同志、党的机密、党的利益的所谓“共产党员”,是党和革命的叛徒,绝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在共产党领导人民执政的年代,那些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同样是党和人民的叛徒,而绝不是什么真正的共产党员。这些腐败的“共产党员”一旦被发现,我们党就要对其处以党内纪律处分,直至将其开除出党,这表明了党不承认他们是共产党员,表明了党不是腐败分子的容身之所,表明了党容不得腐败分子给党抹黑。
当然,我们也不能以腐败现象是公共权力领域必然会发生的客观现象为由,就对腐败现象听之任之。我们也不能以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反腐败斗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就认为这些努力已经足够了。腐败作为人类社会与公共权力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会长期存在下去,因此,人类社会的反腐败斗争永无止境。这一客观规律,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方面的追求和努力也必然永无止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
中国共产党已经并且仍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制度探索,务求建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的权力管理体系和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从制度上和体制、机制上增强防范腐败发生的防线,最大限度减少权力体系本身遗留给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的空间、漏洞和机会,最大限度遏制腐败发生的概率和频度。中国共产党已经并且仍在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教育,务求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从思想上、理念上、感情上提高执政为民意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腐化堕落为耻,从灵魂深处自觉树立作公廉的公职人员的道德情操和高贵人格。
总之,清廉执政是共产党始终不渝的追求,反腐败是共产党绝不懈怠的努力。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