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 (记者王文帅、毛晓梅)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12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但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
问:如何评价《办法》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重要意义?
答:意义主要体现在规范发展、专业化发展、诚信发展和创新发展四个方面。《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从产品类型、经营主体、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制度;明确提出了养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框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和投资风险披露,防范业务经营中的误导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
促进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问:《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加强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推动养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寿险发展的新增长点。
一是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二是规定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主体条件,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三是推进产品管理的专业化,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并根据不同养老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要求;四是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办法》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答:《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第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第三,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第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第五,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第六,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监会12日宣布,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12日在北京CBD国际论坛上指出,中国养老保险迎来一个大发展的好时机。
魏迎宁说,构建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关键在于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和谐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要抓住公平和效率两个重点,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发挥企业和个人两个积极性,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国保监会5日消息称,已于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保监会称,该《意见》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审批流程。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