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琳)没有证据原件一般很难被法庭认可,可是尹女士仅凭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就打赢了官司,讨回了2万元借款。据审理案件的崇文法院法官介绍,只要复印件得到相关人员认可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尹女士称,她借给别人2万元,可是借条原件已经丢失,只剩下复印件。
被告承认借条是自己出具的,但要求尹女士必须拿出原件,自己才还钱。法院认为,既然被告承认借条是其出具的,就表示认可了这一证据,至于被告要求尹女士出示原件的主张并不构成对该证据本身的异议,所以法院认可了借条复印件,判决被告归还2万元。
据法官介绍,由于复制品比较容易造假,所以法院对复制品证据的采信都比较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的证据得到对方认可,则可以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