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专电(记者刘浦泉)针对北京消费者因电视购物上当而状告某发热内衣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日前提醒消费者,电视购物同样是消费行为,消费者同样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电视购物电话订购发热内衣时,消费者应事先向商家问明有无发热标识,以避免保暖内衣被当成发热内衣的现象发生。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针织工业协会联合发布消费警示,保暖内衣不是发热内衣,购买时应认准贴有标明发热纤维名称、发热效果和添加比例的黄底黑字发热内衣标志。但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市场时发现,保暖内衣随处可售,发热内衣踪影难觅,只有一家企业销售的内衣加贴了标明发热纤维名称、发热效果和添加比例的黄底黑字发热内衣标志。对保暖内衣和发热内衣的区别,相关销售人员大都一无所知。
近年来,国际、国内部分知名服装品牌率先将用于登山等体育服装的发热纤维用于生活类服装,由此开发出了高档发热内衣。因其具有吸湿、主动发热等特点,逐渐形成了发热内衣市场,并逐渐得到消费者认可。然而,消费者并不了解发热内衣所用材料的特殊性,以致个别企业钻发热内衣标准空白的空子,以保暖内衣冒充发热内衣销售。
据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理事长杨士滨介绍,凡是加贴发热内衣标识的产品,其生产厂家都需按照发热纤维发热度不低于5摄氏度、含量不低于5%的标准设计、制造,并到中国针织工业协会检测备案,签订质量承诺协议书。目前,只有一家企业获得了发热内衣标志审核,另有几家企业正在申请审核过程中。他说,标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质量明示担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不会因为没有维权依据而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