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13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巫山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医疗过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代光菊是当地农村居民,但按城市居民标准获赔20余万元。
2005年12月21日,代光菊因患急性化浓性胆囊炎、胆囊多发性结石嵌顿、胆总管结石、右肝内胆管结石,在巫山县中医院就诊并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第三天出现全身及巩膜中度黄染。
2006年4月28日,代光菊在巫山县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但病情仍未好转,于同年5月15日由巫山县人民医院派员将其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代光菊入院时诊断为:胆肠吻合术后,梗阻性黄疸,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代光菊于2006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好转。
2007年4月5日,代光菊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其指出代光菊在巫山县中医院行胆囊切除、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后出现胆总管狭窄、梗阻性黄疸,从而导致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再次手术治疗及转重庆医科大学附院住院治疗的这一不良后果,与巫山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失考虑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胆囊自身严重病变为次要因素。5月22日,代光菊经重庆市巫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代光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续治费约需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代光菊术后不良后果,与巫山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失考虑为主要因素,巫山县中医院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巫山县城做生意,有正当的生活来源,且居住在县城一年以上,可按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80%,剩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即代光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续治费等经济损失255964.42元,由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赔偿20477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