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驻河南某部的一名上等兵(执行一类灶),前不久因事探亲休假半个月。归队后,连队按照每天8.6元的标准,给我退了伙食费。请问,这符合有关规定吗?某部李建辉李建辉战友:
根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连队为你办理的退伙是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军人退伙,有这样一些规定:(一)执行各类灶的机关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凡不在食堂集体就餐期间,一律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二)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执行灶别的海勤军官、士官,除休假探亲和爱人临时来队自己起伙期间(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可将基本灶别的伙食费补差退给个人外,其余时间不在食堂与义务兵集体同餐者,均不退、不领报伙食补差。
对出差和探亲人员的伙食费和军粮差价补贴是这样规定的:执行各类灶别的义务兵(不含空勤人员),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含临时到机关帮助工作)或批准探家时,在一个月以内者,仍按原灶别供给;超过一个月者,从超过之日起,停止原灶(高原部队义务兵探亲停止灶别的时间,按军委规定的休假时间执行),改按一类灶标准供给。军粮差价补贴按标准发给个人。
李建辉同志,依照上述规定,如果你是陆军应急作战部队的上等兵,连队应按照你原灶别基本标准给你足额退伙,即每天13元(其中基本伙食费11元,军粮差价2元)。眼下,一些士兵即将退伍,可能关心义务兵退伍时粮食、伙食费的规定。在此顺便答复如下:义务兵在军委规定的退伍时间内离队的,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或推后离队的,按当地一类灶基本标准发给当月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军粮差价款和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高原实物供应地区部队义务兵退伍时,按高原原灶别基本标准发给当月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军粮差价款和离队下个月伙食费),另一次发给粮油价格补贴30元。
本报特约顾问: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聂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