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出台了严禁公车私用的6条新规,其中规定所有公车20日之内都要贴上统一标识,并实行定点停放管理。据了解,全市范围的公车都要求贴上统一标识,在全省11个市中金华是第一个。
通知强调,未经批准,公务人员(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级临时机构)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
除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其他执法部门按规定执行警务、执法用车标识外,其他公车必须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方粘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见图)。新购置的车辆,购置后15日内须粘贴公车标识。市本级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应完成标识粘贴工作。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定点停放;不在城区的单位或本单位停放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在本单位外固定的停放点停放。因执行抗洪、防台等应急工作任务需临时停放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主管处室归档备查。
通知强调,各单位对每辆公车的维修费、油料费、行驶里程等开支每季度都必须在本单位的公开栏进行公开,严禁私车公支,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车辆费用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人违反规定私用、私驾公车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书面检查;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当事人年终个人考核奖;第三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包括对有关人员的清退)并扣除年终个人考核奖。违反定点停放规定或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或擅自撕毁、遮挡标识的,按公车私用论处。对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违反公车定点停放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等后果的,予以党政纪处分,并责成当事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制定完善有关公车管理的具体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全市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公车管理的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据了解,市本级可以向市纪委举报。(记者严志亮) (来源:金华新闻网-金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