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公房获利将被视为违法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通讯员李泓)骗取、擅自转让或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是《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中的一条规定,这意味着转租公房收入将被视为违法。
据悉,深圳市人大已将《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本周,该《条例》草案公布并向深圳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边在全面清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违规占用保障性住房,一边又在制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监管、退出的全面机制。深圳市政府近期的一系列动作都在释放着一个强烈的信号———关注住房保障的社会公平。
“这将是深圳在连续几年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关注民生福利的一部重要法规,也将推动深圳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条例中的内容,吸取了新加坡、香港等地很多经验,尤其是在退出机制方面。”《条例》起草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说。
深圳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的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原则以出租为主,出售为辅。
对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可能出现的“僧多粥少”现象,《条例》设计出了“轮候”制度。《条例》中规定,深圳将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列入轮候册轮候。轮候册将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轮候的计分内容包括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家庭成员的人数等,另外轮候还考虑到优先照顾残疾和70周岁的老人等因素。“深圳低收入居民将慢慢习惯香港、新加坡政府公屋的轮候制度。”
而对于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条例》做出了详细规定———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保障性住房租赁与购买条件
租赁: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购买: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轮候
《条例》实施后,深圳低收入居民将慢慢习惯香港、新加坡政府公屋的轮候制度。《条例》中规定,深圳将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列入轮候册轮候。轮候册将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在轮候时,轮候家庭在同一年度进入轮候册的,根据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进行计分并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分数总和高低进行轮候。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23周岁的居民,迁入时间自满23周岁当月起计算。未来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计分具体规则。
家庭成员中患有一二级残疾、或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一些优先轮候权。
住房保障资格三年一审
《条例》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三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重新审查,最迟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申请人。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双方继续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为三年;审查后如已不符合条件,政府将无偿收回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解读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选址定价每年公布
《条例》中首先对政府如何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进行统筹安排做出了规定。《条例》要求政府不但要制定以1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长远规划,还要编制以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近期规划,以及一年一度的具体保障计划。
下一年计划在哪些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租金或销售价格多高、总共要安排多少资金用于住房保障,这些具体工作都应当在“年度计划”中一一明确。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还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公众公布并实施。这部《条例》实施后,住房保障工作也将不再是国土房产一个部门的事,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分工合作。包括房产、土地、规划、民政、公安、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房源保障:卖地时可约定保障性住房比例
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如何保障?《条例(草案稿)》规定,住房保障的资金主要从每年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同时也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每年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也纳入“住房保障资金”。《条例(草案稿)》规定,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等。
保障性住房从哪里来?《条例(草案稿)》明确了几大来源:一是政府收购的住房,二是尚未出售的原微利房、安居房,三是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四是政府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此外还有社会捐赠的住房等。
“政府出钱,开发商代建”是《条例(草案稿)》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思路: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数量,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在宗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购,约定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经审计部门确定的该等数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加3%利润的价格执行。监督管理:按户建立家庭信用评估制度
《条例(草案稿)》规定,深圳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申请、轮候、审核、配置、管理、退出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便于政府进行监督。同时,还要以独立家庭为单位,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和“家庭信用评估制度”,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住房保障准入和管理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