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董先玲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张女士在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免费赠送露台”,而且在购房合同所附的房型图中将露台划进了房屋范围,但购房合同本身未明确说明赠送露台,而且露台面积未计入建筑面积。
现在张女士想把露台封起来以充分利用空间,又担心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向本报咨询:对于屋顶露台,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董先玲律师解答称:根据我国《物权法》,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房屋的通道、楼梯、屋顶平台、花台、露台等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开发商和业主对其都不享有专有权。因此,顶层露台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擅自赠予或售予购房者,业主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对屋顶露台进行改造。
那么,业主对露台能够享有哪些权利呢?首先是使用权。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对露台加以利用,或者由物业统一规划,在符合小区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利用。其次是维护和维修的权利,这同时也是业主的一项义务。由于顶层露台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全体业主都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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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实习生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