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
最近,我骑自行车外出办急事,因闯红灯被一辆货车撞断一条腿,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责,对方无责任,可对方车辆已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 林红
林红读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虽然你被撞是因你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所致,机动车没有责任,但你显然不是故意造成自己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你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