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反馈
原帖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安排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再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的就是再签订劳动合同。此举被外界解读为旨在规避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1月5日,视点版报道了这一事件)。
连日来,针对这一事件存在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开展了热烈讨论。
回帖 法律规避也是制度创新途径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目的是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种规定有其合理性。试想,对于一个在某一单位工作了10年的劳动者,他所积累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必定就具有了很强的“专用性”,离开了原来岗位或单位,可能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对于这样一个将青春奉献给了某一特定单位的劳动者来说,这家单位是应该对他具有某种道义责任的。
但这不免让用人单位担心背上沉重的人工成本包袱,不利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立足。
其实早在2007年5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尚处于审议阶段之时,就有嗅觉灵敏的企业,打着“结构化裁员”的幌子,拒绝与在公司服务5至10年的员工续签合同。“华为”
之后,紧跟而上的企业也不止一家。
如果立法机构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可能出现的因素,作出必要的政策安排,比如,合同中断一年半载后重新在同一公司应聘的,视为持续,甚至在工作满6年时应该设置阻却程序,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潮就不会出现。
不过,没有哪部法律是完美的。法律规避也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途径。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不断地将法律完善。
据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初稿已经出来,正在征求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也将于近期出台。这些都有望对华为们规避法律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马守敏 韩清国
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 我认为,“华为”7000人集体辞职、重新竞聘上岗,是一个整体裁员的问题。他们有没有向职代会提出意见?如果没有,显然在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纰漏。
一些企业为了所谓的规避劳动合同法,认为把10年工龄中断,员工就没有成为永久员工的资格。从解释上是可以有这个道理的,你是自愿的,企业没有责任。但是这种思路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如果法律用这么简单的做法就能规避掉的话,那也太没有力量了。
是不是企业稍微动一点小计谋就可以让法律无效?实际上,这样做是不可能达到某些人的初衷的。10年工龄的计算不是企业决定的,是由法律决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常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