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王娇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8个地市级工会和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7个县级工会建立了工会干部保障金制度,共设立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3650.85万元。
”这是记者今天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的。
“我维护职工权益,我的权益谁来维护?”这是一直困扰着基层工会干部切实履行维权职责的现实难题。针对这一情况,全总于今年8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从保护内容与措施、保护机制与责任等方面就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在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据了解,这一规定得到了较好执行。来自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天津、山西、辽宁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建立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制度,河北等6个省级工会正在制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的文件和相应机制。
“从了解的情况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及保障金的建立,对于基层工会干部因依法维权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待遇的保护,对于推进乡镇、街道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对取得进展给予肯定的同时,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孙宝侠处长也表示,目前仍有一些省、区、市尚未启动这项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他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工会领导机关责任,以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