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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试行近两年,当庭翻供和诬陷办案检察官逼供的少了,检察工作也更加规范了。由于案件办理自始至终置于监控之中,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被“逼”上了一个新台阶。11月21日,视点版报道此事后,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充分肯定这一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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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到全面、全部、全程。
“全面”与“全部”旨在防止检察机关推行“选择性执法”,使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成为少数人能够享受的特权,造成权利保障上的程序不公。“全程”则旨在防止讯问中出现逼一时、录一时的“剪辑版”影音。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制度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这是制度长成乃至制度保持活力的必需。对此,应该加以肯定和鼓励。
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建立起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最终还是要为审判服务,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服务。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对出现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时如何采信证人证言的问题,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对于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孰优孰劣的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样未作出规定。遇到这种情形时,控辩双方因立场不同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让人信服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录口供时采取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
不过,我发现,目前有关全程录音录像如何出示的规定,却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就在前几天,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在审理诸暨市公路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的庭审中就出现了这样一幕:被告人黄国超当庭翻供,宣称其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黄的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出“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的要求,公诉人则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了。
公诉人依据的是最高检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其中,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于办案人员,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然而,与上述规定几乎同一时段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却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一个“规定”说是“国家机密”不能当庭播放,一个“规定”又允许当庭播放。这样明显矛盾的规定应该尽快统一,从而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断完善起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