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现在法庭上的黄文义胡子拉碴,比以前显得瘦弱憔悴。通讯员摄 |
黄文义在两名法警的扶持下听完了宣判。刘晓哲/摄 |
黄文义被捕时的照片。 |
●我冤枉的!
――昨日黄文义在法庭上呼喊道。
●我没有精神病!
――2007年4月26日黄文义在法庭上多次表示。
本报讯 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佛山南海“12・28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复核通过佛山中院对凶犯黄文义的判决结果,认定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中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再次听判的黄文义仍很激动,多次大呼“我冤枉的”,并与法警纠缠,其间裤子差点脱落。
“法警,请带上黄文义。”昨天下午3时35分,宣判会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举行。从法庭专用通道走出的黄文义身穿囚服,显得比以前更加瘦弱憔悴,胡子拉碴,似乎很久没有修理。进入法庭时,黄文义向旁听席巡视一番,尚未走入被告席时,他突然大叫一声“我冤枉的”,之后就瘫软着向地下倒去,法警连忙将其扣紧押至被告席站立。
法官随后开始宣读长长的复核裁定,黄文义安静了下来,低着头一言不发。法警一直搀扶着他。
当听到法官宣布核准判决结果时,黄文义再次发作,大喊“我冤枉的”,并冲向法官意图跪下。四名法警上前将黄文义抱住,黄文义极力挣扎,纠缠中,黄文义的裤带突然松脱,法警连忙抓住其裤子防止掉下。
约10分钟后,法官宣读复核裁定完毕,命将黄文义押下,黄文义仍在反抗,连连呼喊“冤枉”,并挣扎不走。无奈之下,四名法警将黄文义抬起离开。
2007年4月26日,佛山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黄文义在庭上大多保持沉默,但却三次表示“我没有精神病”。7月19日,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院复核认定,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核准判决。
■精神鉴定
黄文义作案时患有精神病
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学专家对黄文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长达16页。
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黄文义在其二哥被抓后显得紧张焦虑,经常自言自语说某人面目可憎,想要害他;做事犹豫不决,疑心重,怀疑妻子;甚至在看见自己的药店里挂了些宣传药品的画时,觉得很阴沉,坚决要求撤下来;妻子买了三把剪刀放在店内,他觉得妻子是针对他的。这种反常表现在案发当天最为明显。上述反常表现可概括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和被害观念,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明显的心境改变。黄文义案发前期的种种表现,在精神病理学上属于精神病症状。但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因此认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临床特征。
从被鉴定人在其住宅内杀害五人后,又想到另一姨妹,想送她“一起走”,于是携带工具骑摩托车到该姨妹的住处将其骗出杀害的行为分析,被鉴定人的行为有预谋,对作案地点有选择性,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以及精神检查得知,被鉴定人在整个作案经过以及审讯时表现出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可以认为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有辨认能力。但由于人的精神活动属于一个整体,因此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尤其是情绪状态导致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削弱,故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案件回放
锤杀6人妻儿也不放过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与妻子蔡秋奕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猛击头部数下,致铁锤木柄断裂,后改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作案后,黄文义逃往广州。2007年1月1日,广州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躲藏在芳村一旅馆内的黄文义抓获。
采写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记者 杨秀伟 吴秀云 实习生 郭茂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