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报告为何不能示众?
包头空难罹难家属质疑民航总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南方周末记者 徐楠 发自上海
2004年11月21日,造成55人死难的包头空难震惊全国。三年后此日,空难家属以诉讼作为对这场灾难三周年的纪念。
11月21日,五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起诉中国民航总局,认为其迟迟未能发布空难调查报告,违反了明年5月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原告认为:“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完结后,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地发布调查报告。
一直存有巨大争议的空难报告披露问题,由此以诉讼方式再受关注。
空难报告应依法公开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东航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公布的事故原因是:机翼污染造成飞机失速并最终坠毁。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
面对如此简单的调查结果,罹难者家属桂亚宁表示不能接受。
2007年6月21日,她代表其他空难家属致信民航总局,“希望看到完整的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以便“维护自身在此事件中的合法权益”。信件发出至今,未有回音。
她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三年过去了,空难事故调查也已经完成,但是,至今仍未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被告有义务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而未发布,属于信息发布行政不作为。”
桂亚宁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原告代理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尽管该条例尚未实施,但该条规定直接体现政府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理应得到遵循。包头空难事故包括具体事实在内的完整调查结果涉及到众多家庭的切身利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本着行政公开的原则依法发布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周汉华认为:空难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范围,理应公开。
周汉华进一步表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
公开之争
2002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了大连“5·7”空难调查结果:认定是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调查历时7个月,结论轰动一时。公众首次对空难事故的复杂性、空难调查的重要性有了深切感受。
大连“5·7”空难调查结果的发布,曾经引发争议——为什么公布的内容如此简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钟群鹏,时任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他当时曾对南方周末表示:中国发生的空难事故披露与否还有其特殊考虑。比如没有酿成很大事故的不渲染;事后处理结果通常采取冷处理方式等。冷处理有其合理性,因为很多事故也不单纯是民航方面问题,甚至和对外交往以及社会安定有关。
钟群鹏同时介绍:国外重大事故的处理虽然会考虑保密等因素,但一般会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独立调查原则,其二是在不危及国家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地把信息透露给社会公众。
“政府部门可以不公布空难细节,但应该向公众说明不公布细节的原因,以寻求公众的谅解。”
明年5月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成为空难家属要求公开调查报告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认为:不管有没有信息公开条例,都应该公布事故报告。“公布机制是警示世人、落实责任、接受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保证,尤其是各国都在加强反恐,空难事故的信息公开更是必要。”
另一位法律研究人士表示:从完全不公开,到新华社简要公开,再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现在家属明确要求发布完整的报告——中国空难事故调查和发布,在一步步朝着更加透明的方向迈进。
张起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包头空难的调查结论通过新闻发布会披露,已是国内首例。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全的公开。“不久前,美国两名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睡着了,国会刚刚举行过事故调查听证。调查结果发布后,如果涉及法律责任,检察官就将直接介入。”张起淮举例。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还没有飞行安全事故的刑事判例。
■链接
有关空难调查信息发布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
A.依据自由信息法(FOIA)的要求公开美国联邦航空局的调查记录。
B.正在进行事故调查的组织(美国联邦航空局,全国运输安全委员会,或军方机构)有责任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美国联邦航空局公共事务总部或地区办公室须提供一个控制点来回答来自媒体和公众的信息要求。
C.无论是哪一个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美国联邦航空局不得发布任何被认为有可能干扰调查工作的信息。美国联邦航空局协助调查机构信息发布部门是最基本的职责。
D.上述信息批露之规定,并非要限制个人与工业组织间譬如飞机机身及发动机制造商,或者其他卷入调查之中的工业组织间的自由信息交流。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或者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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