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代表32位空难家属 向北京市二中院递诉状 索赔1175万美元
包头空难案 今北京递诉状
三方被告为东方航空 飞机的制造商庞巴迪公司 飞机发动机的制造商通用电气
本报讯 (记者 朱治华)今天下午1点半,包头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将代表32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及东方航空公司三方兑现之前约定的赔偿金1175万美元。
北京市雷曼律师事务所包头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按照去年底原被告双方在美国达成的调解协议,通用电气、庞巴迪及东航三方共同承担赔偿金额1175万美元。
通用电气和庞巴迪都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只有东方航空以不方便诉讼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中国法院受理。美国法院表示先暂停审理该案。该协议因此也未能得到兑现。
郝俊波说,如果依据中国的法律赔偿,赔偿额要低得多。
诉状内容
追加对家属的赔偿数额
据悉,今天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履行在美国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支付相关的利息。
原告方还向被告提起中国法律所保护的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
对于这部分赔偿的具体数额,目前还没有具体确定下来。在庭审中,他们有可能进一步变更或追加。
郝俊波说,在包头空难发生后,一些家庭已没有了诉讼能力,其中一些家属接受了灾难发生一年后21.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所以这次,只有32位家属继续起诉。
对于北京市二中院能否立案,郝俊波不敢肯定。但是,他说,如能立案,对赢得1175万美元赔偿还是有信心的。
空难赔偿标准的变迁
2万 1989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7万 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
40万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事件回放
航班失事致55人遇难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航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一分钟,即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同时造成地面两人死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曾通报对中国东方航空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安监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造成的。
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控制失速状态,直至飞机坠毁。
相关链接
我国赔偿标准低于国际
2006年2月28日,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赔偿责任的限额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相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国际标准仍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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