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本报讯(记者曹秀娟)11月15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5号监管公告,通报了太钢总医院尖山分院等十家医疗机构在使用毒性药品时存在质量管理混乱的行为。
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剧烈,使用和管理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国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特殊管理。今年以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太钢总医院尖山分院、山西省民航集团公司门诊部、中铁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太原新医医院、太原华晋医院、杏花岭区中医医院、古交市中心医院、清徐县东于镇卫生院、太原健东骨伤手外科医院、阳曲县侯村卫生院等十家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松懈,隐患重重,有的没有设置专柜,没有设立专账;有的没有做到双人双锁管理,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将其与普通药品混放一处,处方也未按规定时限予以保存,这些问题极易导致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流失、调剂差错等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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