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3日电 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280宗,增至2006年的394宗,以处理个案的数目而言,成为全世界第4大的仲裁中心。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黄仁龙日前在“第2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在更紧密合作下的裨益”暨签署仪式致辞时表示,完备的司法系统和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具备的。
故此,香港特区律政司一向致力推广及发展仲裁服务。
他指出,自香港在1997年回归祖国,香港与内地再不能依赖《纽约公约》执行相互的仲裁裁决。因此,在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参照《纽约公约》的原则,订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细节。
该项安排由2000年2月生效起至2007年3月期间,香港法院共收到72宗寻求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申请,这些申请基本上都获得香港法庭予以许可,只有5宗申请在法庭发出许可后予以作废,当中大部分是经与讼各方同意而作废的。
他称,自《安排》生效以来,香港律政司一直与业界保持联络,了解《安排》的落实情况,并向内地机关反映业界对在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意见,厘清和进一步优化执行上的细节,包括与有关方面讨论在内地执行由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
所谓“临时仲裁”,是由当事人约定自行组织和管理的仲裁,有别于由常设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及提供行政支持的“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