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即将启动,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成都市大熊猫保护工作及其相关产业作出规定,“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成都日报》11月23日)
熊猫是国宝,专门立法保护,当然是值得欢迎的。
恶搞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也可以说是一种网上草根文化。有人说:恶搞是人民冷嘲热讽的解构姿态,恶搞是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批评,恶搞是人民平凡有趣的精神追求。或者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恶搞其实就是草根力争话语权的一种另类方式。只不过,同样的恶搞,比如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在不同的人心里感受就各有不同,有的认为很恶搞,有的认为毫无价值,俗不可耐,有的则视之为侮辱、诽谤,有的更把它当成黑客入侵的违法犯罪。而事后“熊猫烧香”的始作俑者,也被刑之于法。
恶搞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也许这两种性格正是它的两面。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现在所谓的恶搞并没有什么标准可言,是个无法界定含义的新概念。当然,相对而言,“恶搞”肯定要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道德和法律。比如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扰乱政治秩序。“恶搞”至多只能触及到价值观上的某些东西。一旦“恶搞”成了真“恶”,那也会失去“恶搞”本来的市场。换句话说,如果突破了基本的社会底线的“恶搞”,也就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恶搞”,而是缺德或是违法行为了。
那么,面对这样一种有些语无伦次、模棱两可的“恶搞”,如果试图从法律上去加以制约,这样的效果可想而知了。难怪有网友带着颇有“恶搞”的意味说,看着人家陕西的老虎名气差不多要盖过熊猫了,所以成都的也出来搞点事!又说,据小道消息,某省将立法禁止恶搞华南虎。哈哈!好玩,有趣。
不过,为文至此,笔者不禁冒出一个疑问:如果“熊猫法”真的实施的话,笔者和那些网友会否因为这样善意的“恶搞”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如此,这样的“熊猫法”,反倒让人怀疑是对法律精神的“恶搞”了。但愿禁止“恶搞”大熊猫,这只是媒体的“断章取义”。(作者:叶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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