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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郭宏鹏
这些天,上班族小林买了一辆动力更大、轮胎更宽的电动自行车,骑起来更加带劲,往返更节省时间了。虽然电动自行车还不能上牌,但满大街的电动自行车几乎都是无证行驶,再说交警有些日子没有搞“专项治理”抓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了。小林心里很是坦然。
市民胆子大了,还缘于年内已传来的消息,6月26日,福州市政府决定对原来已核发临时号牌的电动车延长一年使用期。9月下旬,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致函省政府,建议尽快出台规定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只有登记后方能上路行驶,无牌无证禁止上路,但登记的前提就是“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目前,许多不知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速度极快的“电动摩托车”横冲直撞,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一边是政府的“禁令”仍在生效;一边是市民的电动车保有量一天天疯涨 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市民青睐并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出行工具,具有经济、便捷、环保等优点。但是,福州是一座老城,市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网结构不合理,基本上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对这个新“成员”不进行限制的话,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自行车等交通方式不匹配,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因此,福州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历了由刚开始的“禁”到后来“禁而不止”两个阶段。
早在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经多方论证,我市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市政府决定对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同时在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当时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通告规定有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7月1日之前没有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上路,从那天起电动自行车不再报牌。
电动自行车被“禁”,反对之声雀起。多数市民认为,市政府这项政策没有考虑老百姓的感受和利益,因为电动车的使用者大多是中低收入阶层,主要用途是上班和上学。公交不发达,汽车买不起,市民享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何况电动自行车节能、环保、无噪音污染,国家政策应该鼓励才是。不少市民对“禁令”不予理会,出行需要该买还得买,每天骑着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穿梭于上下班途中。一边,政府的“禁令”仍在生效;一边,市民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却一天天疯涨。据保守估计,目前福州电动自行车已经突破了30万辆,其中20多万辆没有牌照。
该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也包括电动自行车“禁售令”,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含电动车项目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取消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紧接着,福州市工商局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责令改正,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车等执法行动。
一些经销商对此进行了抵制,直至奋起维权。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状告福州市工商局,认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只要商家所经营的产品不是国家限制的流通物,商家即有权自由经营,政府无权干预。他们认为,通告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自行设置行政许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四场行政官司中,经销商只赢了“工商局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案件,其它三个案件均败诉。后来由于市民购买踊跃,福州市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反而异常红火,曾经一度被封杀的五一路电动车一条街,早已恢复了往日人头攒动、生意兴隆的热闹景象,大小店铺都在热售电动自行车。执法部门好像也就听之任之了,最终没有管住电动自行车的“源头”。
禁而不止漏洞更多 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虽然市政府的通告没有取消,但已经形同一纸空文,禁而不止,反而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记者注意到,禁售后电动车管理上出现了更大的漏洞,时速达到每小时三四十公里的“电动摩托车”随处可见。据交警介绍,这种超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如果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比汽车、摩托车慢,汽车、摩托车会撞它,它是弱者;如果在自行车道上行驶,比自行车快,它又会撞自行车和行人,这时它又成了强者,甚至成了肇事者。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自行车混行,的确对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四项:速度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配备有脚踏,轮胎宽度不超过54毫米。
实践证明,强行“禁”,搞一刀切,不合情理,也达不到实际效果;禁不住,干脆放任不管,更是执法大忌。治“乱”良方惟有规范管理,要在法律框架下,严格国家技术标准,加强对准入门槛的把关,禁止不合格车在市区销售和上路行驶,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福州市政府出台电动车制度化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正如一位专家所说: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改变了路权的分配格局,使得现有的交通秩序发生了变化,这是对政府部门管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本报福州11月26日电
“禁令”也要三思而后行 凌锋
在电动车的问题上,正如公众可以拿出“民生需要”、“环保节能”等多种论据一样,有关管理部门同样也可以说出“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诸多理由,各说各有理的局面本就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它反映了各方利益博弈的要求。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这其中因为政府本身也存在管理便宜性上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种价值取向更应认真取舍,各种有关决策更应审慎,各种禁令更应三思而后行。
联系新闻来看,电动车的增加的确会给交通管理等方面带来挑战,然而,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当生态环境等问题与行政管理发生冲突时,如何更好的取舍平衡是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具体来说,要想避免“禁而不止”的尴尬境地,“禁令”之前就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引导公众参与决策,因为,行政管理不是“过家家”,政府的任何政策出台必须有始有终、必须切实执行,政府应该对每项政策负责,否则,如果政策朝令夕改或者无法执行,不但浪费了行政资源,而且对法律政策的权威、政府公信力都有莫大的戕害。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禁令也是“双刃剑”,政府在“喊禁”之前只有保证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利益的充分表达、保证有效的沟通并宽容对待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禁而不止”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