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难以树立;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会大打折扣,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大发展、大变革,必然要求司法制度的大发展、大变革,而这种大发展、大变革并不是当然、自发地发生的。
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的作用,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先例可以遵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目标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裁判不公,人们非但不能形成对司法的信仰和遵从,反而会产生对抗和抵触。当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须由廉洁、清正的司法队伍来保证。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就是这个道理。
高效,既要讲效率,也要讲效益。不但要看审结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纠纷;不但要看裁判结果是否公正,而且要看裁判是否得到了执行。如果效率低下,就会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会使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信心;如果裁判不能得到执行,司法权威也就会受到破坏。
权威,与其说是一种权力,毋宁说是一种威望,即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
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其中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难以树立;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会大打折扣,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
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适用,裁判结果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说 (记者 刘晓鹏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