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签字致妻儿死亡”事件引起关注
“拒签事件”透视医患关系
事件回放
11月21日,湖南衡阳男子肖志军的妻子因肺炎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怀孕的妻子因为难产生命垂危,医院决定为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欠费治疗,但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僵持三个小时后,妻子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丈夫拒签字致妻儿死亡”的新闻在沪上妇产科医生中引起强烈反响,记者今晨电话采访了6位医生,有5位都通过媒体知道了此事的详细过程。在他们看来,这主要源于医患关系。
【患者误解】“剖腹产是医院要赚钱”
“门诊中我也经常碰到那些不愿签字手术的患者家属,他们认为生孩子不是件难事,有些来自农村地区的家属甚至认为只要一个接生者到家一指导就行了,他们从内心排斥剖腹产,认为是医院要多赚钱。”本市某三甲妇产专科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上海一直在控制剖腹产比例。无特殊指征、只要能够自然分娩的孕产妇,我们都鼓励他们尝试自然生产,给身体增加点免疫力。”红房子妇产科医院一位专家表示。当然,如果孕产妇是高龄、或出现身体上有不适合自然分娩的症状,医生自然要为患者考虑让其剖腹。
【医生痛心】“好心不一定被理解”
看到病人对自己的不信任,医生们也很痛心。如今在患者心目中,到医院看病,找一个专家不保险,得多找几个才放心……”拿着一本病历卡跑多家医院的,约占目前专家门诊接诊量的30%以上。“看病得有自己的‘主心骨’,不能全听医生的!”也许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患者家属才在该签字的紧要关头拒绝签字。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被逼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求医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危重病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就像这起产妇死亡事件,如果未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就给这个产妇手术,一旦出现因手术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结局,法院肯定要判定这个医院在违法手术,明明病人的丈夫不同意手术,而医生却违背了病人的意志和对治疗的选择权。
而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另一个可怕的现实,如果像有的媒体所说,在面对需要手术才能挽回生命病人的时候,病人本人或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执意对病人进行手术,同样有着医生滥用手术权力之嫌,弄不好会让医生吃官司。
【相关链接·观点】
是否击中医疗法规软肋
“每当人们发现一个重大案例出现的时候,实际上往往是我们制度设计重新调整的拐点时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此事涉及到如何完善立法,现行的制度设计该如何改革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认为,目前对相关条例的理解和解释大多存在偏差,而这种理解上的偏差被贯彻执行于实际医疗抢救之中,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补充和完善的措施,比如进一步明确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杨建顺表示,还要明确医师和医院实行紧急救助措施情况下的免责规定。“我们不能不面对这样一种现象,现在的医患关系非常紧张,没有医生敢‘非法’救人。实际上,哪有什么非法救人呀!救人就是合法的。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施紧急救助,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做出明确、充分专业化的规定,要有专门的技术把关,有专门的伦理道德的把关,有社会的充分支持才行。”
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认为,目前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的,也是比较合理、科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也表示,对于家属拒不签字、患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法律不可能作出特殊规定。本案例这种极个别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医院是否该强制治疗
那么,如果因为患者家属不同意,医院便放弃抢救造成患者伤亡的,医院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的意见针锋相对。
“我认为要说医院没过错,是说不过去的。”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说,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这个在医疗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明文规定。
“再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第三十三条是有兜底性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是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运用这一条医院是完全可以对濒临死亡的患者采取必要的手术抢救措施,挽救她的生命,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医院这样的权利,医院没有运用,反而把责任推给家属不签字,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王军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则发表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这一事件是极端个例,不具有代表性,“条例中的特殊情况是有严格限制的,指的是患者家属不能履行职责的,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智能障碍等。”
如何保障患者生命
之所以规定“手术前必须签字”,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
首先,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因为生命是属于自己的,并不属于家属。法规应当就这种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家属决定权”过大的问题。如果一些家属出于认知原因,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错失抢救的时机;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故意。而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医生在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可以不经家属同意进行手术,并承担当时有做手术必要的举证责任。
再次,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家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明显的必须进行抢救并且经过医生阐明情况后,仍然不让医生救治,甚至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属,法律应当规定这种行为是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
在大多发达国家,手术前并不需要患者和家属签字,医院只尽告知义务即可。
【律师呼吁】“医生也要履行道德义务”
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加锋律师一直在关注此事的进展,在他看来,手术需要家属签字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没有此要求,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但这个规定还显示了医生不能剥夺病人的选择权,但如果医生判断家属的态度不能代表患者的最大利益,或者侵犯到病人的最大权益时,还是应该想办法进行制止。
孙律师认为,假设一位濒临死亡的患者正躺在手术台上,而要为他(她)签字的家属是位隐匿精神病患者,或者双方正在闹离婚而对方有一定图谋时,家属的签字并非代表病人的最大权益。这种时候医院应当想尽办法去联系患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组织紧急情况时的救治工作。
如果医生以病人家属不签字而推卸责任的话,那也是种悲哀。关键时候医生也该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当然法律也要给医生一个这方面的保护。
作者: □晚报记者王艳辉许沁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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