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确定新增罪名“开设赌场罪”,即组织别人赌博、开设赌场有了专门罪名。据了解,“开设赌场罪”量刑比赌博罪更重。11月25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四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此案件是国家“两高”司法解释调整适用刑法新罪名后,苏州乃至全国首例以“开设赌场罪”为罪名抓获涉案人员,并在审判中使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件。
四名涉案人员分获徒刑
据了解,此“开设赌场罪”案被告人莫某、翁某、陈某、戈某四人均为苏州人,今年7月2日,4人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长桥街道蠡墅一处住宅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警方抓获。
记者在吴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四名被告人曾组织多名涉赌人员,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数10%的比例抽头,非法获利共计59000元。其中,被告人莫某分得港币10000元,被告人翁某分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分得港币9000元,被告人戈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7月2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翁某、陈某、戈某再次在该镇被告人翁某的住宅内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200元、港币2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没收了四人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10200元、港币21000元。被告人翁某于2007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四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人面对铁证,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表示,被告人莫某、翁某、陈某、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并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四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从轻处罚。
吴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法院还表示,在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后,法院当即以新罪名对这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进行审理。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重,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
开设赌场罪量刑更重 针对新罪名“开设赌场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吴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钱东辉。钱主任告诉记者,开设赌场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确立的罪名,从11月6日开始实施。该规定补充或修改了共22个罪名,其中新增开设赌场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14个新罪名。
关于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两者的区别,钱主任表示,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特点,不论组织的人数或者赌博金额的大小,都将构成本罪。对于赌博罪,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开设赌场的量刑更重,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主任指出,最近在法院审理的赌博犯罪中,赌场的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的特点,比如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赌博方式也越来越多,不仅局限于麻将、棋牌等,还扩大到赌球,甚至任何竞赛性的活动。他还表示,“开设赌场罪”罪名的设立,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网络化赌博犯罪,将起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作用。
重拳打赌博社会赞声四起
赌博这一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相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的攻势下,赌博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有扩大的趋势。昨天,记者查阅了一些赌博事件、赌场案件的法制报道。全国各省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赌博现象,赌博通常是赌无定所,更有一些人去赌博就像“上班”一样,俨然成为一些人的“第二职业”,因赌博发生的社会纠纷屡见不鲜。
有关人士指出,一些人赌博的目的就是赢钱,桌上的人都是盯着对方的钱包来的,一旦发生纠纷,往日和睦的关系就会顷刻荡然无存,因此发生械斗、群殴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很多人因赌博而债台高筑,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企图通过非法手段勒索钱财,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那些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则更为可恨,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采访中,很多市民纷纷表示赌博犹如毒瘤,害人不浅。对赌场提供赌博场所的的恶劣行径深恶痛绝,市民希望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还城市“一片净土”。对于国家新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市民纷纷表示赞同与支持。某社会学家建议,各地政府部门还应切实采取措施,对赌博现象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抓好警民联防、联治网络,建立赌博防治责任制。
昨天下午,记者在苏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部门对开设赌场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行长效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开设赌场聚赌行为。打击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网络赌博、六合彩等非法彩票赌博,以及境外赌场招揽我国公民出境参赌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境外非法赌场在我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对包庇纵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赌博的,为赌博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公安强烈呼吁社会大众远离赌博。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以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