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是“马背法庭”的创建者。近几年来,该院在民事审判上始终坚持巡回就地审理,在田间地头化解民事纠纷,这是该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的有效举措。
图为巡回法庭在草地上开庭 邵振国摄(资料图片)
中国西部法院法官荒调查之内蒙古篇
本报记者 史万森
一家法院只有11名法官,除了院长、副院长就是庭长,想组织个合议庭得几个庭的庭长往一起凑,这是内蒙古东部兴安盟一个基层法院的真实状况。
在内蒙古,法官荒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
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专门组织力量对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进行调研,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报告,试图推动问题的解决。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处处长赵希民告诉记者,法官荒的趋势并没有改变。
法官紧缺,重大疑难案件要向外借法官 二连浩特是我国北部重要的口岸城市,十几年前,二连浩特还是个小镇,人口不足两万,当时的二连浩特市法院就是30个人的编制。十几年后,小镇已经变成了城市,人口翻了几番,法院的案件数也翻了几番,但编制还是30个,就这30个编制也没有进满,只进了21个。
“刚刚建起了新大楼,就是缺法官。”说这话时,该院院长石洪一脸无奈。
石洪说:“全院现有30人,除了20名书记员和行政人员,只有10名法官,每个庭一个都达不到,没办法,我这个院长也只好亲自办案。”因为毗邻俄蒙,需要用蒙古语开庭的案件就占五分之一,石洪说,“就怕涉外案件发回重审,全院懂蒙古语的法官只有"两个半",开庭审理还勉强够数,一发回重审就傻了眼,再组合议庭就得到相邻的旗县借法官。”
依据自治区高院最近的一次统计资料(2006年),1998年全自治区法院收案168037件,2003年收案185065件,2004年收案199466件,平均以8.9%的增长率逐年攀升,而1998年在职法官有6335人,2003年为5648人,2004年为5634人,法官相对减少了10.85%。
乌海市是一个地级市,该市的三个区法院中,除民庭可以组成合议庭外,其他业务庭也都只有1至2名法官,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只好临时向其他部门借人。日常案件审理则由1人主审,在裁判文书中则随意签署他人名字。这种有名无实的审判组织,很难保证案件质量,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另外,由于法官紧缺,现有的法官们为了提高结案率,在规定的审限内确保不出差错、高质量审结每一件案件,就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近几年在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法官,身体素质明显下降,每年因病住院、休病假的法官呈增长趋势。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缺乏思考和学习的时间,也很难保证案件质量。
法官流失严重,老龄化问题突出,后继断档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法院118个,总人数8883人,其中,审判业务岗位的法官有4515人。从1999年以来,全区法院因种种原因流失的人员有1155人,占编制总数的14.4%。
在对流失人员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工作调动196人,占流失人员的17%,辞职57人,占流失人员的5%,机构改革提前退休离岗902人,占流失人员的78%,占法院人员总数的11.1%。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退休人员成了流失法官的绝对多数。
2001年至2002年,全区法院机构改革精简10%的人员,一些盟市自行决定精简20%,一些年龄在48岁至56岁之间的人,为了能增加几级工资,不到退休年龄就提前离开岗位。这些人绝大多数具有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这使一些基层法院凸现审判力量不足。
辞职、外调的法官则都是年纪轻、学历高的业务骨干。2004年以来,赤峰市就有4名优秀法官调到大连市旅顺口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在全区近两年相继离开法院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91人,35岁至45岁的116人,占辞职、调离人员总数的81.8%,具有大学文化的100人,硕士以上学历的10人,占辞职、调离人员总数的43.5%。
近5年来,全区基层法院共流失912人,占基层法官总数的17.9%。
据统计,在全区法院的5557名法官中,46岁以上的法官接近40%,而这个年龄的基层法院法官都很快面临退休离岗的命运。
法官队伍总体年龄偏大,中年以上的多,年轻的少,比例严重失调,没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相结合阵容,队伍年龄梯次结构出现断层。
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缺编补员工作困难 法院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法官法对法院的从业人员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眼里,法院不过是一个职能部门而已,所以,法院的组织人事工作一直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主管,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常常被忽视,导致了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出不去,人事渠道不畅。因为控编等原因,导致法院即使有空编也不能及时有效补员。而一些地方由于财政负担过重及就业压力等原因,要么不给法院进人指标,要么虽给了进人指标,但只准从本旗县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中招考,致使不少法院或招不到人,或能招进来的人短期内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无法从事审判工作。
据统计,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参加司法考试的1366人,只有23人通过了考试,通过率为1.68%;2003年法院系统报考787人,通过44人,通过率为5.46%;2004年参加报考746人,仅通过56人(不包括330至360分的人员),通过率7.5%,远远低于全国14.39%的通过率。蒙汉兼通的考生通过率更低,自法官法实施以来只有一人通过。
军转干部安置的压力很重。由于法院工作专业性强,军转干部又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无法取得任职资格,只能从事行政工作,挤占了专项编制,导致业务部门办案人员短缺的现象日趋严重。法官队伍后继乏人。如不扭转,随着自然减员,法院的一些业务部门将没有法官,办案工作将无法开展。
盼望建立独立的法官编制体制和保障体制 赵希民告诉记者,针对法官法的贯彻落实和法官荒问题,自治区高院做过专门的调研。调研发现,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法院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正职配备和法庭庭长按科级配备的问题。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一些基层法官工作二三十年乃至退休仍是股级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法官的积极性。
内蒙古地处边疆,工作环境差,法官的工资偏低,与发达地区的法院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干警心理失衡。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如锡林郭勒盟东乌旗法院,一年的福利仅仅是每个干警2吨煤。多数基层法院基本没有福利,从优待警政策难以落实。
全区102个旗县(市、区)中,国家重点贫困县市占了60%,使得经费开支依附于地方财政的基层法院困难重重。因基本建设资金紧缺,许多法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长期欠债,据2006年统计,全区法院共欠债23751万元,制约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因为经费紧张,许多基层法院拖欠干警工资、差旅费、医疗费,培训经费短缺,上级法院创造的许多培训机会只能放弃,致使学历教育进展缓慢,影响了干警素质的提高。
自治区高院认为,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并出台配套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形成各级法院统一编制序列,明确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职数及职级待遇,实行“一职一级制”。
做好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衔接工作,建立独立的法官编制体制和保障体制,明确法官员额比例,使其与行政人员职级待遇分开,在组织、人事、经费上相对独立,在人、财、物的管理上要有主动性,切实解决法官的职级待遇问题。在经济保障方面,实现法官等级与工资、津贴挂钩,确定法官工资最低标准,建立法官收入不得减少制度,并尽快落实法官定期增资制度,使法官的工资水平高于公务员。
其次,放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特别是应该降低从事蒙文蒙语法官的任职条件,进一步降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考试的录取分数线,或对这些地区实行单独司法考试,或在不降低考试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三年内分科考试的办法,即设立若干门类的考试内容,参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三年内完成考试内容,考试合格的内容三年内不再重复考试,保证法院正常的缺编补员。
三是实施政策倾斜,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人才的培养选拔。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高、中级法院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法官培训部,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法律辞典,统一法律术语、法律概念,规范翻译标准。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建议最高院协调财政部联合下文,将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以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