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记者姚芃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台湾同胞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允许来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若干意见的实施,为申办人提供了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证,以及便捷的服务。
据若干意见的规定,申办人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或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这位负责人说,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台湾农民开展个体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的特点。工商登记机关将在登记场所为台湾农民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新闻链接 截至目前,国家共在11个省区市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其中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农垦示范区,山东平度,陕西杨凌,广东佛山、湛江,广西玉林,上海郊区,江苏昆山、扬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有福建漳浦、山东栖霞、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可以在以上试验区或者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