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党校文凭的合法性
业界流传甚广的一篇《论党校文凭的合法性》文章认为,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只适用国务院管辖的国民教育,而无权涉及党的机关、军事机关的教育管理。
疑问在于,教育法附则明确了军校教育另行规定,却只字未提党校教育。
在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我国法律没有给特权留下生存的角落。
他认为,但凡学历教育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党内文件可指导党内培训,但只要党校涉及面向社会学员的学历教育,理应受国法约束。
而“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教条地等同于党凌驾于一切,党的政策文件只有在转化为法律意志后才能成为合法依据”,复旦大学副教授刘志刚称。
姜明安建议,中央文件应该和必须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若出现冲突,党中央可以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但在修改前,法律效力高于文件。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文件代替法律。
具体到党校学历教育,姜教授建议,解决党校文凭的合法化,一个途径是,在党校师资、教材、教学设备和其他教学硬件、软件均达到学历教育的资质条件以后,党中央可建议全国人大,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党校学历教育做出相应安排,或另行规定。
介于党校函数教育的历史阶段特征,刘志刚副教授给出了另外的途径,党中央可通过国务院在相关法律的行政执法领域做出相应解释,以接纳党校文凭。
涉嫌违法的党内文件,尚无纳入司法机关审查的先例。类似困局同样体现在政府颁发的红头文件中,因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尚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审查的对象,只能依赖于上级和人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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